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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沐风
来源|AI先锋官
伴随AI技术的飞速迭代,从文本对话到图像、音乐生成,催生出了大量AI作品。
但由于传统著作权法以“人为创作”为核心,这些AI作品也引发了版权归属和使用授权方面的争议。
一方面用户利用生成式AI创作出独特内容并主张权利,另一方面AI模型的开发者或原始素材权利人可能提出竞争性的权利主张。
目前,国际上关于AIGC版权的实践尚不统一,围绕作品独创性、作者资格和侵权认定的法律讨论愈发激烈。
3月18日,美国华盛顿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宣布了一项裁决,支持了美国版权局此前的决定:“由 AI 系统独立生成的艺术作品不符合美国版权法规定的版权保护条件,因为版权法明确要求作品必须由人类创作”。

这起案件由计算机科学家Stephen Thaler发起。
2019年,Thaler声称其开发的AI系统Creativity Machine自主创作了名为《通往天堂的新近入口》的视觉艺术作品,将AI列为唯一作者,并申请了版权保护。
但在2022年遭到了美国版权局的拒绝,版权局表示,只有由人类创作的作品才能获得版权保护。
随后,Thaler将此事诉诸法院。但2023年,华盛顿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也维持了版权局的决定,强调“人类创作”是版权法的根本要求。
Thaler的代理律师表示将上诉至最高法院,称裁决可能阻碍AI创新投资。版权局则声明支持判决,强调维护人类创作核心价值的必要性。
巡回法官Patricia Millett在代表三名法官组成的小组作出的一致判决中指出:“美国版权法明确要求所有作品最初必须由人类创作。版权法中许多规定只有在作者是人类的情况下才有意义,因此,版权法的最佳解释是作品必须有人类作者才能获得版权登记。”
判决书指出,版权局自1973年以来持续施行人类作者要求,而国会数十年来从未修法推翻这一解释,构成对既有司法解释的默认。
尽管法院承认AI辅助创作的作品可能受版权保护(例如人类主导的AI工具使用),但明确划出红线:当作品被宣称完全由AI自主生成时,版权保护无从谈起。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与其他AI版权诉讼存在关键区别,艺术家主张AI辅助创作时,版权局曾个案审查人类贡献程度,而本案是首个主张AI完全自主创作的案例。
不过近期,美国版权局还拒绝了其他艺术家使用AI系统Midjourney生成图片并申请版权保护的请求。
这些艺术家认为,虽然自己是在AI的协助下创作图像,但和Thaler的情况不同,应该拥有版权。
在认定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时,目前我国法院最关键的考量标准是,是否体现了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也就是说,即便内容由算法产出,但只要在人类创作活动的引导下形成独特表达,仍可能满足独创性要件。
例如,2024年,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使用一款AI软件通过构思画面、撰写和调整关键词、设定风格参数等步骤生成了一幅图片,并在社交平台发布 。
法院认为,该图片的呈现与原告输入的关键词和审美选择存在“映射性”,原告在生成过程中进行了构思创作和个性化挑选,凝结了其智力劳动成果。因此,即使由AI绘制,涉案图片仍具有独创性表达,应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类似地,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也做出了同样的认定,原告使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通过选择模型、设计提示词、不断调整参数所生成的图像体现了原告的审美判断和个性表达,并非纯粹“机械劳动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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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调不同用户输入不同指令会产生不同内容,说明人对结果具有影响和控制力,故该AI生成图像满足独创性要求。
这一系列案例表明,我国司法实践倾向于将AI视为辅助工具,只要最终产出体现了人的创造性贡献,即可认定为作品。
反之,如果作品完全由算法自动生成且缺乏人为干预,可能不具备版权法要求的独创性。
在确认AIGC作品具有可版权性后,其著作权应归属人也是关键问题。
中国法院目前的立场是,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人工智能本身不能成为作者主体。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前述案例中明确指出,虽然图片是由人工智能绘制,但AI模型无法成为作者,创作过程中发挥实质性智力作用的是原告,故认定原告为作品作者,享有完整著作权 。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除非另有约定,利用AI完成创作的人被视为作者,是中国司法的主流倾向。
1988年《英国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第9(3)条规定:对于“由计算机在无任何人作为作者情况下生成的作品”,视为由“进行创造所需安排的人”作为作者 。
这意味着在纯计算机生成作品情形下,英国法将作品归属在幕后作出实质安排的主体(程序设计者或执行操作的用户)。
英国由此承认了计算机生成作品的可版权性,但规定此类作品保护期为发表后50年,短于一般作品。
也就是说,英国采取了折中模式的做法,原则上默认需要人类作者,但对于机器创作的作品,也赋予投入者有限的版权。
在欧盟法律体系下,同样要求作品体现作者自身的智力创造,根据欧盟法院经典判例“Infopaq案”,作品需是作者独创的智力产物,才能构成受保护的作品。
因此,完全由AI独立生成且无任何人类创意投入的内容,在现行欧盟著作权框架下也难以被认定为作品。
(文:AI先锋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