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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刘嫚
近年来,一系列网络暴力事件引发公众关注,司法机关也加大了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措施惩治“按键伤人”。全国两会之际,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就此呼吁,加快制定统一的“反网络暴力法”,推进网络暴力治理模式从碎片化到体系化、提高网络暴力治理整体效力。
他呼吁,专门立法应扩展网络暴力行为的侵害对象,同时,关注AI技术迅猛发展现实,对利用AI特别是深度合成等生成式AI技术实施网络暴力行为的,依法严惩。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吕红兵认为,网络暴力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也侵害网络空间秩序。
司法机关亦对此类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多部门又于2024年6月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治理规定》”)。
但吕红兵也发现,总体而言,我国针对网暴行为治理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以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为基础,以专门的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为配套,以《指导意见》和《治理规定》为专项,但规范内容的现实性与针对性、相互之间的体系性和协同性,均有待进一步增强。
“从实践中看,社会上对网络暴力的危害性认知尚有不足,往往认为其损害的只是个人合法权益,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其界定的网络暴力侵害对象还仅限于个人。”吕红兵称,而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都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日前,某智能汽车官微称,该公司商业信誉、产品声誉遭某平台博主及其多名同伙恶意抹黑,现已由警方立案处理。
去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布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有关情况。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建忠介绍,从检察机关办理的网暴企业案件来看,有的不法分子以“舆论监督”为名威胁企业、敲诈敛财,利用企业对舆情传播、声誉受损的畏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的企业负面信息,讹取相关企业“封口费”。网暴企业犯罪的团伙化、产业化作案趋势明显。
吕红兵还提到,当前法律规定界定的网络暴力行为表现方式主要是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权等类型,但实践中网络敲诈、网络恐吓、网络骚扰和网络跟踪等新型网暴行为均已出现。此外,实践中对平台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责任见仁见智,无法压实。
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吕红兵认为,可充分借鉴反电信网络诈骗立法实践,制定统一的“反网络暴力法”,推进网络暴力治理模式从碎片化到体系化、提高网络暴力治理整体效能。
吕红兵呼吁,首先,通过统一的反网络暴力法,宣誓反网络暴力不仅为了保护个体合法权益,更是以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保障网络社会安全为宗旨。其次,将网暴行为的侵害对象扩展到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界定网络暴力的行为方式方面,应采用“列举+兜底”模式,涵盖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权,以及网络敲诈、网络恐吓、网络骚扰、网络跟踪等实践中常见的行为。
在对各方主体责任的确定上,他认为,应重点压实平台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事前监管、事中审核、事后处置的全流程责任。特别是,明确平台具有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信息治理和风险防控的义务;平台应采用“AI预判+真人核实”运营模式,提高治理效率和准确性;采用危险账号监测技术,对高危账号重点关注,构建用户画像,评估用户危险等级;依照规定和合同,限定高危账号部分功能直至封号处理。
“还应加大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力度,尤其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吕红兵表示,应借鉴反电信网络诈骗的司法实践,精准加大对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的惩处;关注AI技术迅猛发展现实,对利用AI特别是深度合成等生成式AI技术实施网络暴力行为的,依法严惩。
(文:AI前哨站)